PG平台 电子PG平台 电子四、耕地征收制度 (一)耕地征收审批制度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由国务院批准。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 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 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申请国务院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 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 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耕地征收补偿制度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 补偿费。 1. 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 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 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若依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 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 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 的负担。
(三)公正原则。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 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使 用范围。
1. 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 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3. 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报县 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 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 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三、家庭承包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 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 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 发包方的权利 (1)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 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 1. 宅基地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村民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只是拥有 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 除外。 2. 宅基地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 “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 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五、农村宅基地制度 (一)宅基地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 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 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 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和相 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农民。农村农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 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 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 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 员,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 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程序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5.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 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 中 、低产田; (3) 蔬菜生产基地;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三)节约和禁止破坏、闲置、荒芜耕田制度 1.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 的,不得占用好地。 2.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一 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 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恢复耕种。 5.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 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 1.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国有农村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 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农村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 认使用权 2.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 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 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村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3. 耕地的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4.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 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 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采 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 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 新 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 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 根据农村土地用途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 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 未 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 1.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划分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 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 地,除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原则上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2.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管理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8村民自治制度第一节村民自治制度概述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含义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即农村村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
一、农村土地的界定 (一)农村土地的概念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的分类 1. 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国有农村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 者的利益关系。 (一)公开原则。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开”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1) 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 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 (3) 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 (二)公平原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