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近日,济宁高新发布《致全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一封信》,具体如下↓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令)将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请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依法履行81号令规定的义务,携手共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均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未依法履行81号令规定义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81号令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销售者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